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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量:3354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五个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向省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组织查处校内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问题。

(五)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执纪执法的职责。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处的责任:

(一)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工作。

(二)根据中央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度、实施办法等。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学院(部、处、馆、室)等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协同组织部门做好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考核工作。协助校党委抓好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

(四)与组织、宣传、党校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五)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开展纠正单位(部门)不正之风的工作。

(六)查处校内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信访、举报和控告、申诉等。

第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及处级行政单位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校党委、行政、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作好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分析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三)查处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负责调查、核实本单位(部门)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和违纪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

(四)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工作负总责。对校党委委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各分党委书记、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和行政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3、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

4、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

6、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7、领导,指导、支持校纪委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举报件应亲自阅处,并领导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校长的责任

l、校长协助党委书记领导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校内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3、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廉政建设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从政、廉洁自律。

4、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对各位副校长因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作风造成的恶劣影响和重大违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5、负责副校长和主管单位处级干部的不正之风及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领导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

7、协助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8、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三)党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责任。

3、负责对分管部门和职能处、室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并负责对上述人员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经常了解分管部门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工作。

5、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四)副校长的责任

1、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2、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责任。

3、负责对分管部门和职能处、室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并负责对上述人员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经常了解分管部门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工作。

5、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五)纪委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本校的党风廉政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2、及时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

3、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组织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处,对校级党政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提醒。

5、严以律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协助党委书记开好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和反馈工作。

6、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纪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纪委书记抓好本校的党风廉政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

2、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和制度,执行党的决议、决定。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协助纪委书记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纪委书记对校内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校内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5、负责来信、来访、举报工作和校内中层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初核、查处和案件审理工作。

6、履行监督职责,对校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七)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带头廉洁自律,与本单位(部门)行政领导一起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决定,对本单位(部门)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负责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的宣传教育,直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委员和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王作。

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存在有不正之风问题的要批评教育,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定期召开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研究本单位(部门)的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反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6、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行使权力。

(八)学院、部、处、馆(室)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1、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廉洁从政,与本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一起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均为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行政的决议,对于本单位(部门)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正职对本单位(部门)的廉政状况负首要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状况负责。

4、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5、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健全制度,加强民主管理,赌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将学校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干部,明确责任,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定个人廉政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四条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大会,传达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五条 开好民主生活会。校级和处级领导班子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收集党内外群众意见,会上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校级领导干部要参加基层组织民主生活会,既要参加所联系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校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广泛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校党政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坚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坚持校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和党外人士等制度。

 

第四章 检查考核及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至少有一次对全校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校纪委、监察处协助做好检查考核工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以后作出综合评价,归存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依照《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党委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要将每学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党委报告一次;校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聘任的行政负责人,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由该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并报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03年印发的《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西安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